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