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蘇稱可以幫公司遊戲賬號賣5萬元,公司把賬號給了他,但蘇並沒有把賣賬號的錢給公司,而是拿去賭博。損失5萬元後,蘇某以在平臺上看到壹個值得入手的賬號為由,向公司索要12000元。其實他並沒有買賬號,而是拿去賭博,希望能贏錢,堵住漏洞。不幸的是,他又弄丟了。
這下,蘇某慌了,不知道該怎麽辦,才來派出所自首。其實蘇某還是壹個有前科的人。他老板說蘇某之前挪用公司65438+萬元。老板因為家裏條件不好沒有追究,但沒想到這樣的事情又發生了。目前,蘇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被警方刑拘。
就本案而言,其實事實很清楚,就是公司員工侵占了公司的錢。那麽,如果這個年輕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不管是什麽罪,自首、認罪認罰、揭發都可以適當減輕,只是程度不同。比如本來應該判三年有期徒刑,因為自首可能會減刑幾個月,但不會太多,至少不會低於犯罪的起始刑,也不會讓自首成為犯罪分子的壹種救濟手段。
在這種情況下,蘇首先要做的就是積極賠償,盡力把錢還給公司,公司給他出具不予追究的文件。這才是正道,否則別無他法。
算起來,這家公司的老板也是忍無可忍。挪用10萬元之前,他沒有追究。難改的是蘇的忘恩負義,這是後話。對於蘇來說,這也是他應得的懲罰,坐牢也不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