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鼓勵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制作和播出,對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予以表彰。第二章 廣告內容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使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
(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
(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九條 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
(壹)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煙草制品廣告;
(三)處方藥品廣告;
(四)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
(五)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份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
(六)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制品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廣告。第十條 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產品名稱等冠名。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第十壹條 投資咨詢、金融理財和連鎖加盟等具有投資性質的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第十二條 除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依法批準的廣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質的廣告。第三章 廣告播出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應當合理編排。其中,商業廣告應當控制總量、均衡配置。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不得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第十五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
在執行轉播、直播任務等特殊情況下,商業廣告可以順延播出。第十六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於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於4條(次)。第十七條 播出電視劇時,可以在每集(以45分鐘計)中插播2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電視劇時,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業廣告,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
播出電影時,插播商業廣告的時長和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