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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至今個人所得稅各個起征點及時間是什麽?

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2007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4月20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擬調至3500元。

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並與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在2011年稅法改革之前,我國使用的9級個稅稅率,在2011年稅法改革後,我國改使用7級個人所得稅稅率,且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起點從5%將到了3%。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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