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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錯誤的領導實行“雙規”意味著什麽?

雙規在我國紀檢調查中是名詞和動詞,是“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的簡稱。雙規通常用於查處腐敗分子。被雙規的官員通常會被從家中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

什麽是雙規?

特別是犯了錯誤的幹部必須在規定的地點和時間說明自己的問題,這是壹項政策。

“雙規”——反腐敗的利器

說到反腐,廣大政府官員和民眾對“雙規”這個詞都很熟悉。同時,沒有其他壹句話能像“雙規”這樣讓那些在職腐敗分子膽戰心驚。

其實“雙規”的準確提法應該是“兩規”和“兩指”。其政策和法律依據有兩個來源:壹是《中國紀檢機關案件檢查條例》(1994年5月1日實施)規定,專案調查組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要求有關人員對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說明。這是黨的規定;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通過)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中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這是國家法律。

“雙規”實施以來,作為壹種特殊的偵查手段,促使許多腐敗分子交代了腐敗犯罪事實,震懾了許多正在“滑坡”的官員,挽救了許多正在“伸手”的幹部,無疑成為突破疑難案件、大案要案的有效舉措。

筆者認為,“雙規”的威力和效力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雙規”是紀檢監察機關在掌握必要證據的前提下,經過嚴格審批程序采取的組織措施。因為證據第壹,程序嚴格,所以在實踐中,很多被調查者會有“既然被‘雙規’了,那麽為了爭取組織上的寬大處理,他們就別無選擇,只能交代部分或全部事實。客觀上也為辦案撕開了壹道口子;

二是因為是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案件當事人可以有專門的、不間斷的、全方位的、密切的接觸,辦案人員可以隨機掌握對方的心理、習慣、行為等細節,可以有針對性、有針對性地做工作,最終突破案件。祁火貴案中,與妻子同住的女同誌敏銳地根據她的表情變化捕捉到了她藏起來的壹張小紙條,使案件取得了重大進展。

第三,在“雙規”期間,被申請人中止行使權力,意味著喪失了部分行為能力,如設置障礙、包庇犯罪、串通詐騙、恐嚇群眾、尋求保護傘等。壹旦他的屁股離開廁所,惡臭自然就難以忍受;

第四,因為是在指定地點,被調查者與外界失去聯系,陷入“空晃”狀態,壹切變得不可預測。壹方面他無法組織勾結,另壹方面他也不了解外面的情況。案件雙方信息資源存在巨大差異。偵查人員可以利用自身掌握信息的優勢,針對被偵查人的劣勢精心設計偵查方案,不戰而屈人之兵,迅速取得突破;

第五,“雙規”也是解決當前反腐敗實踐中制度缺陷和法律空白的有效手段,具有填補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制度空白的作用。有壹些被調查者從壹開始就沒有被司法手段妥善對待,或者法律不允許,甚至莫奈。但如果先實行“雙規”,事情就順利多了。

采取“雙規”的手段,是壹項非常嚴肅而審慎的工作。1998年以後,中紀委、監察部出臺了很多規範性文件,對采取“雙規”提出了非常明確的行為準則。迄今為止,它作為司法手段之外的“雙規”的壹種“溫柔”威懾和銳利鋒芒,觸動了那些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腐敗分子,維護了黨的形象、社會正義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雙規”是典型的中國特色的“制度反腐”和“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