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種音樂形式,最初由非裔美國藝術家采用,融合了爵士樂、福音音樂和布魯斯音樂。這個音樂術語是美國Billboard在1940s末提出的。
節奏布魯斯(Rhythm and blues)最初是由美國billboard雜誌的Jerry Wexler於65438年至0947年創造的壹個音樂營銷術語,取代了種族音樂(英文:Race Music,也譯為黑人音樂;最初來自黑人社區,但被戰後社會認為是很不好聽的詞)並且廣告牌在1949將其歸類為哈萊姆暢銷榜。
這個詞最初是用來定義包含12小節藍調格式和帶有節拍背景的電音藍調的音樂,後來這種音樂被轉化為搖滾音樂的基本元素。
在1950 s到1970 s的典型商業節奏藍調音樂中,樂隊通常由鋼琴、壹兩把吉他、貝斯、鼓和薩克斯組成。編曲排練起來毫不費力,有時有背景歌手伴奏。
簡單的重復部分是網狀的,創造了動量和節奏的互動,產生了柔軟,輕盈,通常催眠的紋理,而不引起對個體聲音的註意。盡管歌手在感情上卷入歌詞,通常是如此強烈,但他們仍然保持冷靜,放松和控制。
樂隊穿西裝甚至制服,這與藍調表演者渴望主導的節奏和現代流行音樂有關。歌詞通常看起來是宿命的,音樂通常遵循可預測的和弦和結構模式。
先驅
在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非裔美國人向芝加哥、底特律、紐約和洛杉磯等工業城市的遷移,為爵士樂、藍調音樂和其他由全職作曲的個人或小團體演奏的音樂揭開了新的篇章。節奏藍調的先驅來自創作爵士樂和藍調音樂的音樂家。
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末,壹些音樂家的作品開始呈現出爵士風格和布魯斯風格的融合,比如哈林·哈姆法茨樂隊1936的《哦,紅》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
類似的例子還有朗尼·強森、勒羅伊·卡爾、凱比·卡洛威、康特貝西和T-Bone Walker。
此外,在樂器的使用上也開始出現壹些變化,電吉他成為主要的演奏樂器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