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辦法》、《體育彩票計算機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22中5”電腦體育彩票(以下簡稱“22中5”)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統壹發行,全國31個省區市承銷,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分銷銷售。
第三條“22中5”為自願購買,凡購買彩票者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遊戲方法
第四條購買“22中5”時,購買者從22個號碼(01-22)中選擇5個號碼作為單張彩票。
從1-22中選出最少1最多4個號碼作為每註存在的號碼,稱為加粗碼,再選出加粗碼以外的號碼作為拖碼,加粗碼和拖碼的組合(加粗碼和拖碼的號碼之和必須等於或大於6個號碼)作為基本號碼進行下註,稱為加粗拖碼。
當加粗碼為零時,選擇6個以上(含6個)號碼進行拖碼,多註彩票組合成復式票。
買家可以對投註結果進行多次投註,投註倍數從2倍到99倍不等。
單張彩票的最大投註數量限制為10000註。
第五條購買者可以在全國聯網計算機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設置的投註站投註。投註號碼可以由投註機隨機生成,也可以通過投註單將賭徒選擇的號碼輸入到投註機中來確定。投註號碼經系統確認後,打印的兌獎憑證為“22中5”電腦體育彩票,交給購買者保存。
第六期“22中5”每註2元人民幣。彩票匿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設立獎項
第七屆“22中5”設三等獎,分別為壹、二、三等獎。其中壹等獎為浮動獎,其余為固定獎。
第八條獎金分配:
壹等獎為當期獎金額減去固定獎總額的100%,以及獎池和調節基金的劃轉部分。
二等獎註固定獎50元。
三等獎註固定獎5元。
第九條彩票單項獎最高獎金為500萬元。
第四章獎金管理
第十條銷售總額的50%為獎金,分為當期獎金和調節基金。其中49%為當期獎金,1%為調節基金。
第十壹期“22中5”設置獎池,由未中獎的浮動獎和超過壹等獎註上限的獎金組成。獎池和當期獎金用於壹等獎的部分以及從調節基金中劃轉的部分合並為壹等獎。
第十二條調節基金包括返還獎金的2%、浮動獎金的四舍五入余額、棄獎收入和逾期退票收入。調節基金專門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金,設立專項獎金。
第十三條壹等獎按照實際中獎投註數的獎金等級,平均分配獎金等級。壹等獎不足1,000元時,補足1,000元,所需獎金從調節基金中支付。調節基金不足的,從發行費中支付。
第五章獲獎
第十四條對比開獎結果,所購彩票符合下列條件的,即為中獎。
壹等獎,選擇全部5個中獎號碼;
二等獎,其中選出4個中獎號碼;
三等獎,選三個中獎號碼。
第六章獎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條每張當期彩票只有壹次中獎機會,不可兼得,單獨設立的特等獎除外。
第七章抽簽和公告
第十六期“22中5”每天開獎,開獎過程在公證員監督下進行,並在電視臺播出。
第十七條每次開獎後,山東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中獎號碼、當期銷售總額、各獎項中獎情況和獎池資金余額,並將開獎結果通知各銷售終端。
第八章救贖
第十八條“5中22”贖回在當期有效。每期為開獎次日起28天的兌獎期。逾期不兌的,視為棄獎,納入調節基金。
第十九條兌獎機構有權檢查中獎彩票和中獎者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獎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單註彩票中獎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中獎者,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兌獎機構代扣代繳。
第二十壹條偽造、變造中獎彩票、冒領獎金的,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遊戲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機構。
心。
第二十三條本遊戲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