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防第壹原則:預防是整個危機管理過程的第壹階段。人們對公共危機進行了認真、全面、深刻的研究,發現要戰勝危機,必須把應對危機的重點轉移到事前的積極預防上來,在危機爆發前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制度準備、物質準備和技術準備。當危機爆發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冷靜應對,避免危機擴大,防止危機升級失控,減少危機造成的損失。無數案例也充分證明,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預防的轉變是壹條成功的經驗,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公共應急管理能力;
3.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原則:在應急法制建設中,我們特別強調危機預防和應急準備的重要性,堅決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方針。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重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和救援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國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急響應;必要時,國務院可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和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響應。
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和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和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應當及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