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