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12年財政部令第70號)第六條規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第二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壹)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壹)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托手續,使用委托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號)也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