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民政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本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和上報以及救災捐贈,管理、發放和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負責組織本縣援外災區物資的征集、運輸和慰問。
(四)制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救助工作。
(五)指導全縣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負責全縣老齡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救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七)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
(九)負責全縣的優待撫恤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本縣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軍事和文職人員的培訓。
(十)組織開展擁軍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壹)貫徹執行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維護歸僑、僑眷、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負責本縣的僑務和歸僑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的人事安排,承擔市僑辦交辦的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