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在於是否經過合法程序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沒有合法手續和審批機關批準的眾籌,屬於非法集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他們聚集大量資金,投資於借款人不知道的幾個項目,並承諾收益。互聯網時代,每個項目的信息都通過眾籌網站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和投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隨時可查,創業者可以隨時保持聯系,大大降低了風險。在法律保護上,股權眾籌最終以有限合夥的形式投資項目,是受法律保護的。非法集資後未成立合夥公司的,投資人不能成為股東。東知貝股權眾籌負責項目審核,出具報告,對投資人負責。雙方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投資該項目,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多樣,收益分配清晰。完全公開透明,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完全不同。
非法集資行為的客觀構成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3.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間內;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