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上海市體育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上海市體育彩票銷售工作的管理,促進上海體育彩票市場健康、穩步發展,根據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彩票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發行,供選擇和購買,並按特定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中國體育彩票(以下簡稱體育彩票)是國務院委托財政部授權體育部門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以及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發行的彩票,包括即開型和電腦型兩種。體育彩票不返還本金,不掛失,不能流通使用。
上海市銷售體育彩票受國家有關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刷發行和銷售體育彩票。
第三條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宗旨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倡導"自願、娛樂、奉獻"的精神。鼓勵區縣體育局和社會力量銷售體育彩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拓展體育彩票市場。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四條上海市銷售體育彩票受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和上海市財政局的監管和業務指導。上海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本市體育彩票主管部門,市體育局授權上海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體彩中心)負責對上海體育彩票的銷售和管理,市體彩中心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壹)組織開展體育彩票宣傳活動,保護廣大群眾購買體育彩票的積極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根據上海體育彩票市場的需要,向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申報上海銷售體育彩票的額度;核準各區縣體育局銷售即開型體育彩票的額度、設獎方案和銷售實施辦法,並報上級主管部門;(三)維護上海體育彩票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整體效益提高;(四)制定上海體育彩票的銷售管理制度,組織實施銷售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指導、協調區縣體育彩票銷售及管理;(五)負責聯系和協調市財稅、工商、公安、民政、市容環境等有關部門協助做好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縣體育彩票銷售的管理工作。應設立體育彩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提供必需的辦公經費。
第三章電腦型體育彩票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電腦銷售印有"中國體育彩票"字樣,帶有號碼、圖案、文字,供人們直接選擇購買並能證明購買人擁有按照特定玩法獲取獎金權利的憑證,無論其選購幾註,均稱為電腦型中國體育彩票。購買者只要選購的號碼與開獎號碼全部或部分壹致,即可獲得相應級別的獎金,特等獎單註封頂獎金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電腦型體育彩票設點銷售。本市的單位和個人需經批準可設點銷售。電腦型體育彩票銷售點(以下簡稱銷售點)布局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合理、便民的原則,市體彩中心負責宏觀調控。
第八條市體彩中心根據市場需求,有計劃地發展銷售點,申請經營銷售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有合法的身份和本市戶籍;(二)有符合銷售要求的場所;(三)有經過培訓能勝任的銷售管理人員,並承諾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九條開設銷售點,需向市體彩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壹)填寫申請書(需寫明申請人情況、銷售點地址和電話號碼、房屋性質、面積等);(二)申請人(承銷責任人)合法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材料;(三)銷售員合法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四)銷售點用房的產權證或租賃門面的有關證明。
市體彩中心在接受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合格者需簽訂《代理銷售電腦體育彩票合同書》,在交付押金後領取銷售終端機等設備,並領取由財政部門下發的《銷售許可證》。
市體彩中心對不予批準的將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銷售點承銷責任人和銷售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持環境整潔,在醒目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張貼統壹制作的體育彩票標誌。有條件的,可配置方便購買者購彩的必要設備。
(二)銷售人員應接受體育彩票管理機構的統壹培訓,熱情服務,規範操作。積極宣傳體育彩票的社會意義及遊戲規則,自覺維護體育彩票的形象。
(三)銷售人員應按操作規程銷售電腦體育彩票,以保證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銷售終端機出現故障應及時向市體彩中心報修。
(四)銷售點應及時將扣除兌獎金額的全部銷售款解繳到指定的銀行營業點,匯入指定的帳戶。每月定期到市體彩中心結帳。
(五)銷售點每天營業時間不少於8小時,國家和上海統壹公布的彩票停止銷售日除外。
(六)銷售點不得隨意搬遷、轉讓或轉包給他人經營。需要搬遷的,應向市體彩中心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體育彩票專營店是體育彩票銷售點的發展方向。開設專營店應具備市體彩中心制訂的有關條件。市體彩中心給予專營店以相應的優惠條件,制訂獎懲措施,並監管專營店的運行。
第十二條電腦型體育彩票固定周期開獎。開獎前必須匯總所有銷售點的銷售數據,並由上海市公證處封存。因特殊原因無法傳輸數據的,銷售點應當在開獎前張貼公告,宣布該銷售點售出的彩票無效,可以退票。
開獎現場應有公證員監督,允許公眾參與。開獎實況在電視臺播出,並於次日在本市主要報刊公布開獎結果。各銷售點應及時公布開獎結果。
第四章即開型體育彩票
第十三條即開型體育彩票在票面印有號碼或圖案,購買者所購買的彩票與事先公布的或事後搖出的號碼或圖案相壹致,即可中相應獎級的獎金,即買、即開、即中、即兌。特等獎單註封頂獎金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即開型體育彩票銷售由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並實施,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即開型體育彩票銷售應事先得到所在區縣政府同意,並向市體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完整的銷售方案,需說明銷售時間、地點、額度、兌獎方案、組織管理、協調情況及應對措施等。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即開型體育彩票。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大型聯銷或跨區縣銷售,應事先向市體彩中心申報,經市體彩中心批準後成立銷售領導小組,審核批準銷售方案後實施。
第十六條銷售即開型體育彩票應嚴密組織,加強管理。聘用銷售員應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並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制訂完善的銷售方案和有效的獎懲措施,以規範銷售員行為。
即開型體育彩票常年設攤銷售應註重長效管理,定點定崗,以不影響正常的交通、衛生、市容環境為前提條件。
大型集中銷售活動應合理選擇時間、地點、規模,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精心做好銷售前各項準備工作。銷售過程的各個環節應嚴密把關,責任到人,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銷售結束後應做好現場的環境衛生、票務、結帳等善後工作,並及時上報銷售總結材料。第十七條即開型體育彩票由市體彩中心負責申領和發放,彩票申領和發放工作應確保安全、順利、準確,及時驗收、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即開型體育彩票的銷售應有公證機構參與。兌獎時如發現問題及產生廢票、無效票時,應認真核實並上報,經批準後可中止銷售或暫停兌獎,維護正常的銷售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章財務和審計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應制定嚴格的財務制度,規範管理。體育彩票資金分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流轉受市和區縣財政部門監管。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條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體育彩票銷售額的1%留存為調節基金。中獎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按照稅法規定交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第二十壹條體育彩票公益金除按規定上繳中央有關部門外,主要用於資助本市"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的實施,支持上海體育事業發展。
體育彩票公益金留存區縣的比例由市體育局根據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規定的留存比例統壹安排。公益金使用情況每年經指定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後在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使用、截留、挪用體育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體育彩票管理機構和各銷售點應自覺接受市、區縣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及時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章宣傳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體育彩票宣傳應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體育彩票利國利民的社會意義,樹立體育彩票公益性和公正性的形象,引導公眾正確認識體育彩票,積極認購體育彩票。
第二十四條本市體育彩票新聞發布會、記者通氣會由市體育局或市體彩中心組織。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體育彩票新聞發布活動或在媒體發布失實的或誤導性的體育彩票信息。
第二十五條由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的體育競賽、體育健身設施、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場館,應免費在競賽現場或體育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體育彩票的標誌和宣傳語或公益廣告。
電腦型體育彩票銷售點和戶外即開型彩票銷售站、點,應布置體育彩票標誌和宣傳標語或公益廣告。
銷售點和銷售人員不得進行有損體育彩票形象、誤導公眾的宣傳。
第二十六條市體彩中心及區縣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銷售和管理人人員的培訓,建立系統、規範的專業培訓制度。銷售人員應定點、定期、定時、分批開展培訓,培訓合格者可領取或換取《銷售員證》。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體育彩票銷售和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每年將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體育彩票管理和銷售中制度不嚴、工作失誤、業績較差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通報批評或處罰。
對違規操作銷售、違規使用公益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給予罰款、暫停銷售、終止合同等處理,其責任人由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實施,具體問題由市體彩中心解釋。若與國家頒布的彩票法規規定有不壹致的,將從其新規定。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二00三年五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