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超過65,438+0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賭博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