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和商品服務質量的意見,並及時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香煙、酒和彩票銷售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支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壹百二十三條有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