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兌換成籌碼的款物以及通過賭博獲得的款物,均為賭資,對參與賭博的賭資依法查處後,將依法予以追繳。此外,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擁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將依法予以沒收。所以被判賭博罪後,不會沒收,只要確認為賭博,就收不到錢了。而且賭博被抓,不構成犯罪的,會受到以下行政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賭博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個人建議:俗話說,再好的理想,如果沒有用實際行動兌現,也是空想。就像戒掉網絡賭癮,妳只是說要戒掉賭癮,卻從來不遠離那些與網絡賭博相關的活動和環境,說戒掉賭癮只是妳自己的壹廂情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