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參與數額較大且壹直持續至今,有可能會違反刑事規定;
2、但如果參與數額較小,沒有違反刑事規定且已停手,網賭被叫去錄口供壹般不要緊的。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相關規定的“開設賭場”,以開設賭場罪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