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另壹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壹方不得擅自處分。處理是處置的法則。處分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法。現實生活中,存在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或者根本不告知另壹方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另壹方的利益。如果有的夫妻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錢賭博,輸錢後家庭要負責;有的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經營收入不用於共同家庭生活;有的用夫妻共同財產供養戀人等等。對於上述行為,受害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