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賭博的,如果構成了賭博罪,且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則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因此,彩票銷售點拒絕給王-娟兒子兌獎的理由是合理的。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的規定,“兌獎”並不屬於“接受獎勵”的範疇,獎勵與懲罰是相對應的,是對人的某種行為給予肯定與表揚使人保持這種行為的壹種做法。而彩票兌獎是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按照中獎、兌獎規則向購買者履行彩票合同義務的行為,雖然帶有壹定的鼓勵性,但與獎勵仍有本質的區別。因此,王-娟以“兌獎是壹種獎勵行為”,要求彩票銷售點給兒子兌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然而,未成年人不能兌獎並不等於該註彩票無效,根據彩票不具名的特點,誰持有彩票誰就擁有兌獎的權利,任何壹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手持中獎彩票要求兌獎,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