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的職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建立農村儲金會、儲糧會並指導開展工作。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能。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3.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4.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三)轉變的職能。
將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壹)擬訂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編制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救災減災工作的政策辦法,承擔全省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實施減災計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四)負責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省城鄉社區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負責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省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負責全省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壹)負責全省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監督和管理。
(十四)負責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