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00人及以上的都屬於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消防部門審批。我國法律規定,凡是集會都要報備案。
壹、大型群眾性活動是
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遊園、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辦法》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並對承辦者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向社會發放或者出售票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是壹個由國務院簽署的,於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條例。
三、制度規定
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定:
1、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2、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3、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並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