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稅計算如下:
1.國家對彩票的征稅稅種為個人所得稅。
2.對於彩票購買者單註中獎獎金不超過1萬元的,國家對其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購買者單註中獎獎金超過1萬元的,應該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全額獎金的20%個人所得稅。
比如中獎者中了2萬元大獎,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元,實際發到手金額為16000元。
4.如果單註獎金低於1萬元,中獎者通過倍投,獎金總額高於1萬元的,是無須繳稅的。
比如中獎者單註中獎額為8000元,倍投2倍,總額為16000元,中獎者無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第八條的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根據《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12號)的規定,為了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偶然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其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規定如下:凡壹次中獎中獎收入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有有獎發票,中獎800元以下免征。其他都要全額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