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真正含義
中國古老的婚禮程序之壹,又稱彩禮、聘禮、聘金等。中國自古以來締結婚姻,就有初步達成婚姻協議時男方給女方彩禮和嫁妝的習俗。這種彩禮和嫁妝俗稱“彩禮”。周朝是禮儀之邦的時代。當時逐漸形成了壹套完整的結婚禮儀。《禮記》中有詳細的規定,將整套禮合為“六禮”。西周確立並為歷代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源頭。“六禮”是:收禮、問姓名、收禮、邀約會、迎親戚。六禮中的“收受禮金”就是禮金,相當於現在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壹些地方的民俗,稱之為“征”,意為成功,即給了彩禮後,正式締結婚約,壹般不允許反悔。有反悔的,女方反悔的,彩禮返還男方;如果男方反悔,彩禮壹般不退。在買賣婚姻中,彩禮代表壹個女人的價值,有些地區和民族直接稱之為價值彩禮。男方家給女方家送多少彩禮,要看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情況。“彩禮”的表述不是標準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有關規定歸為“婚姻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中國還是相當普遍的,已經形成了當地的壹種既定習慣。這種婚姻形式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但當時中央蘇區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婚姻法》中,有廢除彩禮、聘禮、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1980的婚姻法和2001的修訂婚姻法沒有規定訂婚和嫁妝,但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的內容。但目前我國仍有不少地方將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尤其是農村地區。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幾萬元的現金、車子、住房。壹旦雙方最終不能結婚,彩禮的處置往往會引發糾紛,鬧上法庭的案件也逐漸增多。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壹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如何處理彩禮糾紛正式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也規定了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條件。那麽如何理解“生活困難”?《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解釋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該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壹致。也就是所謂的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因為交了彩禮之後,無法靠自己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禮之前相比財產的損失,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困難。本案中,被告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他現在還靠單位的經濟幫助,交了彩禮後生活更加艱難。應當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情形。【1】如果要彩禮錢,首飾錢等。,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我國《婚姻法》總則第壹章第三條規定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另外,是對方通過媒人要求的,當今社會要求有車有房才能結婚的“習俗”也違反了這壹條。婚姻的基礎是愛情,而不是金錢。彩禮是通常所理解的,尤其是婚姻和愛情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也指壹種互贈彩票和祝福的行為。例如,在彩禮在線上,用戶只要知道自己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就可以簡單地向朋友發送幾張彩票和壹個圖文並茂的祝福,這不僅是對朋友的關心和維護,也傳達了希望朋友致富等美好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