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實體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
2、行政法(包括: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獄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關法)
3、民商法(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刑法
5、經濟法(包括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法律,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方針和政策的法律,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法,企業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等等。)
6、社會法(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規範,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規範,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規範,如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法等)
促進社會公益的法律規範,如社區服務法、彩票法、人體器官與遺體捐贈法、見義勇為資助法等;促進科教、文衛、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規範,如教師法、科技進步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衛生法,等等。
擴展資料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實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