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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知道聚眾賭博的處罰條例是什麽?

類涉賭行為要受治安處罰

《通知》明確指出,對五類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壹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二是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遊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三是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四是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五是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通知》同時指出,在中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絡、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或者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涉賭從重處罰

《通知》規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在工作場所、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上賭博的;壹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組織、招引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賭註、籌碼和贏取款物均屬賭資

關於賭博活動中賭資範圍的認定問題,《通知》指出,在賭博活動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

如果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註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的總次數認定。

沒收賭資及所得應出具法律手續

關於如何處理查獲的賭資、賭具和有關交通、通訊工具的問題,《通知》要求,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壹律依法予以銷毀。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通訊工具未作為賭註不得沒收

對參與賭博人員使用的交通、通訊工具未作為賭註的,不得沒收。在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中,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的用於糾集、聯絡、運送參賭人員以及用於望風護賭的交通、通訊工具,應當依法沒收。

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通知》還對認定賭博的政策界限予以了明確,對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處罰應與違法事實相適應

對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罰,應當與其違法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嚴禁不分情節輕重,壹律頂格處罰;違者對審批人、審核人、承辦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根據妳說的情況對妳處罰是對的,希望妳認真接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