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確認識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行為性質。在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框架內進行家庭理財,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應該是公務員社會活動中壹項不可或缺的內容。
首先,《公務員法》等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規定。《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看,該規定旨在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從而導致公權力被濫用,但並不禁止公務員參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等經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壹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臺相應規範,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因此,現行法律和《通知》建議的重點都不是公務員能不能參與、而是如何規範其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問題。
其次,地方黨委政府對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探索。近年來,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發出後,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已引起了壹些部門和地區的高度重視。如:寧夏自治區以“三個嚴禁”對全區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擔保、保護以盈利為目的獲取高額利息的民間借貸活動進行了規範。杭州市紀委出臺了《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入股等行為性質認定的意見》,將各類違規入股的行為按錯誤性質分成四類,對認識容易發生偏差的問題予以界定。武義縣也推出了教育、防範、查處、規範等四項措施,強化對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管理。但總體而言,目前各地關於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制度規定是籠統而不夠具體、零碎而不夠系統,再加上各地各異,制度的法紀效力低,嚴肅性、操作性都存在不足。
二、 參與民間借貸已成為壹段時期來公務員進行家庭理財的重要途徑。隨著社保、醫保、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實施,特別是近年來物價總體水平的較快上升,公務員參與家庭理財的願望也越來越迫切。同時,由於近年股市持續低迷,房市萎靡不振,再加上國家連續兩年多對市場流動性的不斷收縮,企業對民間資金依賴上升,紛紛通過降低門檻、提高收益、增強隱私保護等等手段吸引民資。我國民間借貸規模迅速擴大並成為公務員家庭理財的重要選項。據統計:截至2011年6月,我國***有民間借貸余額3.8萬億元,相當於銀行總貸款的7%,廣東、福建、浙江的民間借貸規模甚至達到了國有銀行借貸規模的1/3。資本活躍地區有60%以上的家庭參與了民間借貸,部分地區甚至達到90%以上,其中有相當壹部分是公務人員家庭,而在溫州等地甚至出現了八成民間借貸資金與公務人員資金有關的報道。
三、當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顯現的突出問題。由於目前關於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相關法紀規定原則、寬泛,特別是全黨和國家層面的系統紀律規定缺失,導致對合法開展民間借貸的認識不統壹,標準不壹致,定性難掌握,監督難度大。近年來公務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案件頻發,極大損害了黨和政府的社會形象。主要表現為:
違規案件多發。僅金華範圍內,近年發生的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有:原金華市農業局副局長曹某、原金華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邵某、原金東區交通局原副局長金某、原金華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副支隊長陳某、原金東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朱某等壹批大要案。武義縣也發生了原縣國稅局幹部王某、原武陽中學教師程某等多起公職人員非法參與民間借貸案件,相關人員都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處。
借貸金額巨大。金華地區民間借貸平均年利率近年來連續增長,已從2008年的11.77%上漲到2012年的17.42%,短期周轉資金的年利率更達到100%以上。由於市場對借貸的旺盛需求,致使部分黨員領導幹部鋌而走險,違規借貸資金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如原金華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副支隊長陳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年利率60%向管理對象放貸300余萬元,非法獲利873萬元;原武義縣武陽中學教師程某以朋友辦廠缺少資金的名義,以年利率18%至60%非法集資600余萬元用於賭博。
借貸過程隱蔽。由於公務人員身份的特殊性,無論是出借方還是借方出於對借貸風險的考慮和自身的保護,實踐中已經形成對當事人身份保密的慣例。當前,雖然各級部門在大力推進領導幹部財產公示等制度,但並未將個人(家庭)參與民間借貸情況列為必報內容,如果個人不主動申報,對其財產及財產來源進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較大難度。
社會危害巨大。公務員違規參與借貸行為,壹方面,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影響了權力的公信力,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程序,滋長了不正之風,影響了社會穩定。另壹方面,影響了經濟社會秩序,損害了金融部門的利益,造成了國家稅收流失,也加重了企業負擔。
四、對規範我國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應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疏堵結合、嚴格規範的原則,抓緊制定具體紀律要求和細則規定,尋找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之路。
(壹)制訂規範、強制、可執行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紀律規定。《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關於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規定對“紀律”外延沒有專門明確,現行黨紀也對此缺失詳細的條文規定。根據違紀案件查處與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制訂規範、強制、可執行的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紀律規定應突出以下要點:1、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資金。2、借貸利率必須低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在普通民事借貸中,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護,而對公務員向管理對象收受高利息的認定為受賄。因此黨紀應該嚴格禁止公務員參與高利借貸行為。3、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必須與相關人員簽訂規範的借貸合同,並嚴格按合同約定承擔風險,享受權益。不允許在企業等發生風險時享受優先兌付等特權。合同糾紛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防止、堵塞並堅決懲處以借貸名義,利用公權聚斂錢財的不法不廉行為。4、借貸資金往來應按照相關金融法規規定,超過壹定金額必須在銀行轉賬。特殊情況要向組織說明。5、民間借貸損虧收益等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年度個人事項報告的重要內容,必須如實向組織報告。
(二)嚴肅懲處公務人員違規民間借貸行為。嚴把“懲處關”,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嚴肅懲處以下七種行為:壹是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向管理服務對象無償、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資金給管理服務對象的;二是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投資或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高額收益或固定回報的;三是通過欺騙、弄虛作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或以民間借貸方式融資後高利出借資金的;四是將自有資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為高利借貸者提供擔保的;六是組織、參與、保護、縱容非法集資、高利借貸活動的;七是對公務員與借款方簽訂陰陽合同、以及在企業發生經營風險過程中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風險的。
(三)教育引導公務人員依法合規開展家庭理財。懂法知規才能遵紀守紀。首先要加強對公務員相關法規紀律與政策的學習教育。要把家庭理財作為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學習輔導。既鼓勵公務人員切實履行家庭社會責任,開展家庭理財,又要求公務員謹記特殊身份,時刻不忘依法合規的家庭理財的法紀底線。第二要明確監管主體。設立管理公務人員參與金融活動的機構,對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統壹監管。擴大公開範圍,實行全體公務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陽光、透明。加強調查研究,尋找對公務人員隱性經濟行為監管的有效途徑。第三要加強警示教育。重點以黨員幹部違法違紀參與民間借貸典型案例對廣大公務員進行法律風險警示,以黨員幹部不慎參與民間借貸,造成對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損害典型案例對廣大公務員進行經濟與家庭風險警示。第四要重視公務員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系統性教育。培養黨員幹部樹立正確健康的生活觀、財富觀、幸福觀,在家庭理財中牢固樹立遵紀守法、公私分明、清正廉潔的思想紅線,時刻不忘保護好、維護好公務員良好的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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