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註中獎獎金超過1萬元的,應該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全額獎金的20%個人所得稅。比如中2萬元,需要交納的個人
所得稅為4000元,實際到手獎金為16000元。
如果單註獎金低於1萬元,中獎者通過倍投,獎金總額高於1萬元的,是無須繳稅的。比如單註中獎額為8000元,倍投2倍,總額為16000元,則無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1998年4月27日)為了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執行。中獎屬於偶然所得.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偶然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支付單位和個人 代扣代繳 .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購買 福利彩票 、體育彩票其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規定如下:凡壹次中獎中獎收入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有有獎發票,中獎800元
以下免征,其他要全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