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擴展數據: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非法買賣外匯。
(二)非法經營出版物。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五)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
⑥非法彩票操作。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按照本文的本意,本罪的主體是指經營者。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人不做生意”。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營業執照(非經營者)的買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行為將不予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認為
1.刑事違法與其行政違法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明知是違法行為而從事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只有犯罪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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