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①進行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2)詆毀同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四)賒銷或者賒銷彩票。違反本條例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彩票代理機構因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