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年度經濟效益和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支付的壹次性獎金。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發放的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全年壹次性領取獎金,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
根據個人情況選擇,1,如果年收入低,可以選擇申報年終獎和綜合收益;2.如果年收入高,可以選擇年終獎單獨征稅。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年度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向員工發放的壹次性獎金。上述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發放的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全年壹次性獎金可以采用“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和“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兩種方式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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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其本人或其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款;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較低的國家(地區),沒有合理經營需要,不分配歸屬於居民個人的當歸利潤或者減少蠟滲分配的;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