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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的福利制度是什麽時候建立的,其內容是?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社會福利制度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逐步進行改革,到目前社會福利在保障範圍、享受待遇的條件和待遇標準、福利資金的籌措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和完善,並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它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的作用。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對社會福利制度中不適應的情況表現出強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擺在立法者面前的壹項嚴峻而艱巨的任務。

1.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與完善

(1)社會福利企業

自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福利生產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會力量,得以迅速發展,它在解決殘疾人就業,改善殘疾人生活,提高殘疾人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家創造財富,為開展殘疾人職業康復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福利生產發展的某些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競爭日益加劇,福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處於劣勢:“八五”期間,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的出臺,使壹些福利企業舉步維艱;價格、醫療、住房、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業內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債”的困擾、國家信貸規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所有這些都使社會福利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考驗。

就社會福利企業自身來說,企業職工素質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業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意識落後,缺乏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制不完善,沒有切實的經營戰略和長遠目標;有的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觀念不強,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技術改造、人員培訓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屬福利企業內部的“大鍋飯”和“鐵飯碗”的機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同時,各級民政部門現有的管理機構、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與目前福利生產的發展規模難以適應。管理粗放、管理不適應發展的需要,已經成為影響和制約福利生產鞏固和發展的主要因素。

為此,民政部於1992年1月4日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福利生產管理工作的決定》,該決定有以下幾項改革內容:1.加強民政部門的宏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轉變職能和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統壹的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壹次檢查和認定,把安置殘疾職工的比例、殘疾職工定崗和上崗情況以及殘疾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作為年檢的重要內容;加強福利生產管理費的征收和稅收減免金使用的監督工作。2.落實和完善扶持保護政策。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對適合殘疾人特別是盲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或調劑給福利企業生產。組織專家論證,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福利企業生產。各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對福利企業貸款利息實行下浮20%的優惠。對福利企業所需原材料,由計劃和物資部門保證供應。3.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調整產品結構,開發壹批新產品和拳頭產品;要發展創匯產品,形成壹批外向型企業。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門每年從中募委資金中拿出1/3(1000萬元),用於福利企業技改貸款貼息。4.重視人員培養和人才開發,不斷提高幹部和職工的管理素質和技術素質。6.強化福利企業管理。包括加強企業管理基礎工作、抓好質量管理工作、搞好營銷工作等。

(2)公辦社會福利機構

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因此首要的問題是覆蓋面窄、保障範圍小。就拿sos村來說,我國目前在天津、煙臺、 齊齊哈爾等地建立了sos村,這三地***收養孤兒400余名;再說兒童福利院,諾大北京僅有兩所兒童福利院。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孤殘兒童或流落社會或由家庭撫養。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是社會福利發展的終極目標,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國家擔保發展社區服務,填補社會福利機構之不足。因此,要發展社會福利機構最根本的是增強國力,這是壹個長期任務。

另外,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組織、職權義務、收容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等,除了《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外,國家沒有制定單行法規規範這方面的社會關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緩慢的又壹個原因。因此,國家應加強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方面的立法,明確規定在什麽情況下應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人員的條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條件、對有條件的收容人員的司法保護等等,用立法形式促進這項事業發展。

(3)社會福利有獎募捐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由各地具體舉辦,各地將籌集來的資金按規定比例上繳、留成、使用,為地方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作出了貢獻。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對福利彩票的發行與銷售、資金使用、監督與處罰等內容作了規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與運行有法可依。但是該辦法第六章監督與處罰中三條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最終影響該辦法適用的社會效果。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12月發布的《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社會福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但實際上,資金使用僅僅以“定期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況”(《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章程》第19條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將會由於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們對它的支持。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是由國家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力量,籌集社會福利資金的公益活動,資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各級社會福利募捐委員會及其職能機構的組成人員除了政府官員外,應該按壹定比例吸收社會福利企業、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社區中群眾推選出的代表參加,以強化資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監督,使募集來的資金真正發揮它應發揮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產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 實行假肢標準零部件專業化生產的方案》和《假肢科學研究和新產品研制規劃》,為提高我國假肢生產水平,促進假肢生產向現代化發展,保障殘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殘疾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和參與社會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有肢殘人755萬,他們當中需要安裝假肢的約有45萬, 需要安裝矯形器的約有14萬人,合計約60萬人。除民政部門直屬的40多家國有假肢矯形器生產單位外,還有屬於衛生系統、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及個體私營的約200 家生產企業。(註:張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中國社會報》1996年7月17日第2版。)這200 家生產企業中有些不具備假肢業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獲得了假肢與矯形器的裝配營業執照,開辦假肢企業,生產不合格的假肢和矯形器;還有人冒充“高級假肢技師”或“高級工程師”,騙取殘疾人的信任。這些企業和個人的產品和行為嚴重地損害了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業是為肢殘人生產裝配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特殊-

行業。把現代科學技術引入假肢與矯形器行業,同時不斷提高制作師業務水平,以達到適應現代化水平的標準,已成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與矯形器制作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正是順應假肢生產規範化,科學化的需要和殘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對於控制和制裁假肢生產中的違法行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將發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據《中國社會報》1997年7月8日報導,民政部將成立“全國假肢與矯形器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發布“考試辦法”和“考試大綱”,並在年底舉行考試。並從明年起將推行註冊假肢與矯形器制作師制度。

2.職工福利的改革與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對職工福利改革幅度較大的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這壹改革的重大意義在於:壹改過去把住宅作為福利進行無償分配的制度,而將住宅作為商品納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運行軌道,使其通過市場交換進入消費領域。這樣會對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發生重大影響,最終將改革城鎮職工生活消費結構。住房制度改革將使職工用勞動收入等價交換所需住房,改變過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種種弊端,反過來又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國家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辦法也作了適當調整。職工福利基金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按職工工資壹定比例提取,然後用於職工醫療費、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以及集體福利設施等方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基金幾經改革,到1954年基本穩定下來。企業職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資總額8%提取;從1969年起, 按工資總額11%提取,並直接計入成本。1992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提高國營企業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調整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計劃基數的通知》規定: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獎金後的14%從成本中提取。當前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問題:壹是提取的辦法不合理。目前職工收入結構已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獎金收入已占到收入總數的壹半左右,如果按標準工資的壹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數額會很小;新老企業因年齡結構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業,因年輕職工多,工資總額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業則提取得多,這樣實際需要與提取額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範圍不科學。由於福利基金提取數額小,因此不能滿足職工對基本集體福利設施的需求,例如幼兒園、托兒所、理發室、浴室等;壹些不屬於福利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獨生子女補助又從福利基金中開支,尤其是數額龐大的醫療費,擠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嚴重影響。針對以上問題,應采取以下對策:第壹,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職工福利分為***享和變動兩部分,***享部分主要用於生活方面的需要,變動部分用於發展需要。***享部分按職工工資總額壹定比例提取,變動部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這樣,經濟效益差的單位可保障職工基本福利,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可以為職工全面發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應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的醫療費從福利基金中劃出去,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獨生子女津貼另行安排項目支出;各福利設施工作人員的工資並入職工工資,不應再從福利基金中支付。(註:《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覽》,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頁。)

3.社區服務的改革與完善

社區服務業是在改革開放中發展起來的新興社會服務業,是在政府倡導下,為滿足社會成員多種需求,以街道、鎮和居委會的社區組織為依托,具有社會福利性的居民服務業,是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壹個重要行業。

從1987年民政部倡導興辦社區服務業以來,社區服務在全國大中城市已初具規模,到1992年,各類社區服務設施已達11.2萬個,為適應政府職能轉變,企業經營機制轉變,實現社會福利社會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紀末,社區服務業要達到如下目標:基本建成條件經濟成分並存、服務門類齊全、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網絡。社區服務業產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長;每千人口擁有的服務網點要有很大增長,各類社區服務設施達到26萬個;85%以上街道興辦壹所社區服務中心,壹所老年公寓、壹所殘疾人收托所和壹所以上托幼機構。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規範社區服務業,避免其出現隨意性、主觀性、不穩性的弊端,民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體委、國家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老齡委十四家於1993年8月27 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意見》對社區服務業的任務、社區服務業的統籌規劃、對社區服務業的扶持、社區服務業發展資金籌措、社區服務價格體系的建立、社區服務業的管理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具有重要的引導、指導作用。

但是,《意見》由於過於原則,因此只有指導作用,而沒有規範作用,不能真正起到為社區服務業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這就需要將其中主要內容逐步制定成有約束力的、操作性強的規範性文件。例如,《意見》五中規定的“統籌規劃社區服務業”,應對各級計劃部門將發展社區服務業資金、勞動力、用地列入當地計劃的條件、申請及審批程序、司法救濟等問題按照社區服務所具有的社會福利性的特點作出於普通服務業要求不同的規定。此外,對社區服務業的扶持、價格體系等,也應從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眾性、服務性、區域性特點以及先社會效益後經濟效益的開辦宗旨出發,作出壹些有助於它發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