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2016 1 10月65438以後生育子女的夫妻,可獲得以下福利待遇:
(壹)法定產假期滿後,女方享受30天獎勵假,不影響晉升和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第三十壹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婦,經申請,由計劃生育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之壹:
(壹)獨生子女父母每年領取不低於壹百元的獎勵費,從獨生子女父母領取光榮證的當年起至十四周歲止。產假期滿後生育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其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發放,不影響晉升和調資,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女方產後壹年的假期(包括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並計算工齡。
擴展數據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但再婚後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四)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鑒定機構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有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夫妻雙方經過產前診斷和篩查,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由省衛生計生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沒有子女或者因子女死亡只有壹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自行安排生育。
百度百科-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