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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我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的管理,保障電腦福利彩票(以下簡稱“彩票”)的正常銷售,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的管理和監督,授權各地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依照本辦法對本地區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以下簡稱“投註站”)實施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廣東省各級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的工作人員、各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具有廣東省常住戶口的個人,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明確投註站的經營方式(是否專營福利彩票或兼營其他彩票)。
(三)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申請場地的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直接參與投註站的經營管理,必須有專門銷售福利彩票的銷售人員。投註站不得轉讓或轉包。
(五)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投註站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租賃權,不得將臨時房屋、鐵皮房、拆遷出租房屋作為專用投註站。福利彩票投註站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10平方米。
(六)福利彩票投註站之間的距離:城市(含縣城)原則上不能小於5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可按城市標準設置投註站,欠發達地區的鄉鎮可根據人口密度和經濟發展情況設置投註站。
(7)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須有在投註站所在城市有註冊地址的單位,能依法提供擔保,或有當地常住戶口,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經濟能力作為經濟擔保的個人。
第五條設立投註站的程序
(壹)各市設置投註站的計劃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省中心根據各市中心上報的計劃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市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須向市中心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擔保人信息、投註站地址信息、房產證或租賃協議。經市中心初審通過的投註站,必須按照省、市中心提供的投註站設計風格進行裝修(費用由投註站承擔);投註站在市中心裝修後符合要求才能正式獲批。
(三)經批準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每臺投註機繳納保證金10000元(統壹繳納至省財政廳保證金賬戶,作為投註機和投註站拖欠或拒絕繳納彩票銷售金額的保證金),與市中心簽訂《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後,市中心協助投註站開通彩票銷售專線(費用由投註站承擔);同時,投註站必須參加全省統壹的投註機財產保險(費用由投註站自行承擔)。
(4)經批準的投註站負責人和業務員必須在市中心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和業務員上崗證,開始銷售彩票。
(五)市中心可根據當地情況,以公開征集和招標的形式設立投註站。
第三章銷售、贖回、結算、設備和檔案管理
第六條銷售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遵守《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工作人員守則》,嚴格按照《熱線投註機操作說明》投註機。
(2)投註站必須按照《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規定的時間銷售彩票,節假日期間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關門(當日休息除外)。
(3)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銷售。嚴禁溢價或折價銷售。
(4)投註站打印不全、字跡不清的彩票視為無效票,不得出售給投註者,並在當期銷售截止時間前持無效票(無密碼者除外)趕到市中心。
(五)嚴禁銷售異地彩票、境外彩票或其他投註站印制的彩票;嚴禁印制本地彩票銷售到外地和其他投註站;嚴禁銷售過期彩票。
(六)嚴禁向投註者收取購買價款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在銷售過程中強制投註者購買門票或欺騙投註者,不得以銷售彩票為名推銷其他產品。
(七)嚴禁以投註站為幌子銷售“彩票”、非法出版物或其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活動。
(八)禁止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第七條獲獎管理
(1)中獎彩票是兌獎的唯壹憑證,當期有效。抽獎次日開始兌獎(兌獎期限請參考各種抽獎遊戲相關辦法)。若到期後無法兌換獎品,則視為放棄;因汙損、損壞、塗改等原因無法正確識別中獎彩票的。,它不能被贖回,將被丟棄。
(二)熱線銷售系統實行全省兌獎,投註站負責各種彩票的低獎兌獎(具體要求見各種彩票遊戲相關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兌獎或拖延兌獎。
(3)中獎彩票中獎金額以投註機確認為準。投註站不得以冒領獎金或少發獎金的方式欺騙中獎者。
(4)投註站的兌獎獎金由投註站從當期銷售金額中支付。當贖回紅利超過銷售金額時,超出部分可從下期銷售金額中扣除;同時,投註站要有彩票兌獎的備用金。
(5)投註站在辦理兌獎時,必須對已兌獎的彩票進行回收,對已兌獎90天的中獎彩票進行分類保存,以備查驗。儲存期過後,它們可以自行銷毀。投註站在兌獎期間丟失中獎彩票,造成經濟糾紛的,由投註站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銷售彩票,實行銷售費用結算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按照省的要求,由市中心將彩票銷售款繳入省中心指定的專用儲蓄賬戶,並由省中心委托銀行統壹扣款。
(2)計算投註站每次彩票銷售應付金額的公式為:
當期應付彩票銷售金額=當期銷售金額-兌獎金額
(3)除特殊情況外,市中心必須在每月15前支付投註站上月到期的彩票銷售費。
第九條博彩設備的管理
(壹)投註機是銷售彩票的專用設備,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擅自拆卸投註機或更換投註機零件;不得查閱、修改或復制投註機內部加載的程序及相關數據文件。
(2)投註站人員必須愛護設備,認真落實“八防”:防盜、防火、防雷、防曬、防潮、防塵、防震、防磁。
(三)投註機故障或投註機丟失應及時向市中心報告。故障投註機由市中心或投註機供應商維護,投註站不得擅自處理投註機故障。
(4)因投註站管理不善造成投註機損壞的,應賠償相應損失,投註機丟失的,須按每臺65438元+03000元的成本價賠償。
(5)投註站按規定承擔除保險公司理賠外,因投註機丟失而產生的壹切經濟損失和責任。
第十條檔案管理
市中心對投註站實行檔案管理制度,每個投註站都要建立檔案,記錄號碼、地址、聯系電話、負責人和業務員基本信息、業務培訓考核、年度獎懲等情況。應該記錄在案。
第十壹條投註站遷移和人員更換管理
(壹)投註站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變更銷售地址,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的,必須先報市中心批準和省中心市場三部門備案後方可遷移地址,並在原投註站張貼公告。
(二)投註站更換業務員,必須提前報市中心備案,由市中心負責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銷售彩票許可證。
第四章懲罰與獎勵
第十二條各省市有權依據本管理辦法處罰非法投註站。對市中心投註站的處罰應書面報省級中心市場備案。
第十三條投註站出現下列情況,省、市中心根據情節輕重,暫停銷售彩票壹至七天。
(壹)違反第六條第(壹)至(四)項和第(八)項規定的;
(二)拒絕為中獎者處理投註者投訴的;
(三)投註站未按時支付當期應支付的彩票銷售金額;
(四)違反第九條第(壹)至(三)項規定的;
(五)將熱敏紙彩票、投註單和宣傳品挪作他用或者造成嚴重浪費的;
(六)不服從市中心管理(如不執行市中心的文件通知,不按市中心要求參加會議、培訓和推廣活動,更換業務員不報市中心備案等。).
第十四條被暫停銷售的投註站必須及時整改,整改後向市中心申請檢查。在市中心檢查合格後,報省中心市場三部申請恢復彩票銷售權。
第十五條省市中心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取消投註站的彩票銷售資格。
(壹)壹年內發生第十三條情形三次以上,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第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五)至(七)項的(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騙取獎金或者少付獎金欺騙中獎者的;
(五)未經市中心批準變更銷售地址的;
(六)按省、市中心要求裝修不規範,經市中心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後仍無效的;
(七)投註站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投註者壹年內投訴三次以上,經市中心調查核實仍無效的;
(八)銷量低,列入當地末位淘汰範圍後仍無效的。對於需要整改的投註站,市中心應提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並辦理交付手續。
第十六條投註站不得拖欠或挪用彩票銷售資金,否則暫停或取消其銷售資格,並限期追回被拖欠或挪用的彩票銷售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被取消銷售資格的投註站,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處理。
第十八條全年無違法記錄的投註站有資格參加國家、省、市優秀投註站的評選,省、市對優秀投註站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投註站負責人和銷售員積極提出福利彩票合理化建議,被省市中心采納,並得到省市中心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投註站的終止
第二十條投註站終止銷售彩票,應向市中心辦理終止銷售手續。投註站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與市中心結清銷售款項,退還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工作證、剩余熱敏紙彩票、投註單並拆除“南粵風采”等福利彩票相關的原有標誌和標牌,市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無息)退還投註站並終止銷售合同。如投註站欠費或損壞投註機,賠償費由市中心從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投註站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市中心從本地實際出發,參照本辦法制定投註站管理實施細則(辦法),報省中心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原省中心關於投註站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2005年7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