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賀莉丹(記者)張益清
2006年4月21日,位於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西平雲路的廣州市商業銀行的壹臺自動取款機(ATM),由於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進行系統升級,壹度出現故障。
在當晚10點左右,24歲的山西臨汾市襄汾縣小夥子許霆發現,他在ATM裏取了1000元後,銀行卡裏才扣掉1元,他嘗試性地再取壹次錢,還是取1000元扣1元……難以置信的許霆利用他余額170多元的銀行卡,分171次從ATM中提取了17.5萬元。
在被銀行發現後,許霆攜款潛逃壹年,壹年之後,他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
近日,經過壹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許霆案定性為“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許霆案判決結果公布後,引發熱烈爭議,九成網友都認為對許霆的量刑過重。本刊記者也了解到,許霆已提出上訴,但二審日期目前尚未確定。
“兒子怕連累家裏”
“我孩子的性格挺好的,就是比較要強,說實在的,他對錢也不是很看重。”12月21日,身在廣州的許霆的父親許彩亮告訴本刊記者。許霆是襄汾縣郭家莊人,高中畢業後,他上過壹年半的市場營銷專業的大專,之後輟學,開始在臨汾市推銷了半年多的摩托車,那時,許霆每月有1000多元的工資,“在當地算是挺好了”。
因為女朋友去廣州,2006年1月1日,許霆開始赴廣州打工,在廣州,許霆並沒有遇到太好的機會,經朋友介紹,許霆最初在廣州壹家飯店當服務員,沒多久,他又去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保安,在許彩亮看來,當時只有“壹個月七八百元錢的工資,還不如在臨汾”。
許彩亮回憶,許霆在法庭交待過,當他發現自動提款機出錯時,“他覺得先拿點錢用用,頂多到時候銀行人員上門追討時再返還,就可以了”。許彩亮強調,許霆“他取了錢後,第二天並沒有立刻就走,而是正常上班,第三天在單位裏還待了壹天,還沒有人找他”。
但等到銀行發現問題來找許霆時,許霆選擇了逃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還認定,許霆的“贓款被揮霍完”。
“我不贊成說我孩子‘揮霍’”,許彩亮說,按他的描述,許霆拿走的17.5萬元是這樣花光的:運氣不佳的許霆先是在回山西的火車上被人偷了5萬元,“然後他就不敢回家了,在山西用剩下的錢與另壹個朋友合夥在太原開了家網吧,投資了10萬元,最後虧本收場;他還買過5000多元的彩票,也虧了;後來還剩2萬多元,他這壹年總還要生活費、租房子這些的費用。”
在去年,許霆被太原壹家企業錄取,並被這家企業送至陜西寶雞培訓,不久後,他在寶雞火車站被抓。
許彩亮回憶,這壹年來,許霆始終是呆在太原,再沒回過家,也從未匯過款到家裏,只是往家裏打了好幾次電話,每次都跟家裏人說,“好著呢,不用為我擔心”。
有壹次,許霆的同學告訴許彩亮,許霆已經到了臨汾市,但最後都沒有回家,父子也未能見面。許彩亮分析,兒子這是“怕連累家裏”。
許霆壹家四口,父母以前都在當地的礦山上工作,現在許霆母親的工作關系也沒有了,做點零工,50歲的許彩亮也下崗了,平時只能幹點雜活,全家月收入約1000多元。許霆尚有壹個21歲的妹妹,今年還在復讀,準備高考。
盜竊罪?侵占罪?
法院對許霆的壹審判決認定,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壹個細節是,許霆曾將自己遇到的“奇遇”告知同事郭安山,郭安山辦了壹張假身份證,在銀行辦了壹張新卡,***計取得1.8萬元。郭安山在去年11月向警方投案自首,並退還贓款,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郭壹年有期徒刑,並處1000元罰金。而許霆與郭安山當晚在平雲路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取款時的銀行錄像、攝像截圖等證實兩人的取款情況。
目前爭議的核心是,許霆的行為究竟屬於“侵占罪”,還是屬於“盜竊罪”?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而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盜竊罪的量刑當然更為嚴重,1998年3月,我國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中之壹就是,“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許霆的辯護律師、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義春以“侵占罪”為許霆做輕罪辯護,他告訴本刊記者,許霆的法律意識顯然不高。在吳義春看來,盜竊罪的鮮明特征是“秘密竊取”,但許霆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取錢,他的身份已被銀行掌握,他的行為不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
吳義春從壹審就參與為許霆辯護,他承認,即使他本人也並未預想到許霆案會“判得這麽重”,因為“銀行方面也存在壹些過錯,應該要減輕對許霆的處罰”,但最後法院認定銀行沒有過錯,而用盜竊罪為許霆定了罪名。
“不能說只允許銀行扣多了錢,事後向客戶道歉、返還,而不允許客戶犯錯誤。這是對等的。”吳義春認為,按照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起刑點就是無期徒刑,甚至可判死刑,“而如果對許霆定侵占罪,判刑肯定輕很多,壹般判刑3至7年。”
北京英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海波則認為,許霆的行為屬於“盜竊罪”,“許霆知道自己卡裏只有170多元,他明知道那17萬元是銀行的。他的行為雖跟從別人包裏偷錢不壹樣,但實際上是利用了取款機的程序錯誤,用非法的手段取錢,並且逃跑,他的惡意支取行為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由於此事發生有偶然性,李海波表示,銀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責任,網絡運營公司(廣電運通公司)也有責任,且許霆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大,應從輕處理,這好比,“如果發現自己的銀行賬戶裏莫名其妙多了壹筆錢,只要不動用,並返還銀行,可以免除責任”。
在李海波看來,盜竊分為好幾種,盜竊金融機構被單列出來,盜竊金融機構的,要被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數額特別巨大’要根據社會發展重新考量。”李海波強調,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是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對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但1998年的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數額已經不符合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執法者在量刑上出了問題”。
量刑之爭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撰文稱,同樣發生在廣東的余振東貪汙、挪用案,涉案金額高達4.82億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認定參與貪汙公款合計美元約6777萬元,港幣約1.28億元;挪用公款合計美元約1.25億元,人民幣約2.73億元,港幣2000萬元,而在數罪並罰之下,余振東也不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兩案相互比照,其結局可謂是天壤之別”。
該文好比壹石激起千層浪。吳義春表示,盜竊罪、詐騙罪等幾個同檔次的犯罪,在改革開放後的20多年,它們的起刑點的金額變化並不大;但這20多年來,法律對於貪汙受賄犯罪定罪的數額卻每年在放寬,“這本身就很不公平。比如,我接觸過的案例,在1989年,壹個人貪汙十幾萬就可能會判死刑;但現在,貪汙受賄20萬、100萬的,根本就不會判死刑。”
在吳義春看來,貪汙受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這說明,“我們的法制理論上存在壹些值得思考的問題,比如,我們原來的立法是否將不同利益的群體放得有高、有低?”
北京律師李海波認為,比起貪汙受賄,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壹些貪官貪了很多錢,被判十幾年的,也有很多。並且,貪汙受賄很難被查出來,但用銀行卡取錢則有攝像頭錄像,肯定會被抓住。”
不少網友舉出了國外類似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事件,比如在英國發生的壹起類似許霆案的事件中,利用ATM機漏洞取走13萬英鎊的壹個家庭,其成員分別被判了12個月至15個月不等的監禁。
李海波認為,由於不同國家的法系差別,國家之間的評審尺度不壹樣,故而這些案例“沒有可比性”。他表示,輿論的激烈反應是壹把“雙刃劍”,“如果大家都不發表意見,整個案件的操作就在法院內部進行,對它沒有監督,很可能會維持原判”。
而壹個廣為流傳的說法是,按照刑事訴訟中的“警察圈套理論”,ATM的失常誘使壹個正常的公民臨時產生了犯罪意圖。而人性,往往經不起這樣的誘惑與檢驗。許彩亮說,遇到這樣的情況,10個人中有9個人會動心。
許彩亮不停地說,他們曾經想過找銀行方面協商,但“銀行不給協商”;現在兒子壹審被判了無期徒刑了,許彩亮只能反復強調,“只要能將取得的錢返還給銀行,不就沒事了嗎?我們沒想到會判得這麽重……”
壹些熱心的網友甚至公布了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與廣州市商業銀行的投訴電話,號召網友輪番撥打。但截至記者發稿前,廣州市商業銀行方面對此事仍保持壹致的緘默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