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進壹步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擴大工傷保險領域商業保險的服務範圍,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廈門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
本辦法適用於已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項目從業人員。
按照《廈門市工傷保險費繳納確認管理規定》補繳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補充工傷保險的申請人為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保險人為商業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為受益人。
第三條補充工傷保險由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承保商業保險公司。
第四條補充工傷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應當訂立保險期限為5年的合同。
保險人應當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根據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提供補充工傷保險服務和其他工傷保險服務。
因投標、合同終止等原因導致保險人變更或年度保險責任連續性中斷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不受影響;承保的保險人應當對承保前合同未支付的部分承擔責任。
第五條補充工傷保險以定額投入為主,保險費按照待遇補償項目標準進行預算。申請人公開招標後,根據招標結果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
補充工傷保險費按月繳納。被保險人根據參保職工人數,按月向保險人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屬建設項目的,按當月建設項目征繳額折算成參保繳費人數。
第六條保險期間,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壹)因工死亡的,向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壹次性發放工亡補助金20萬元。
(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從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增加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支付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三)補貼用人單位全額支付50%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補充工傷保險補償項目和標準可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待遇項目和標準調整後,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保險費相應增減。
第七條補充工傷保險的運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
被保險人應當限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的盈虧,保底。利潤超過4%的部分,返還工傷保險基金;超過4%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賠償。
第八條工傷保險補充福利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應當根據合同的要求,制定指引和程序,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保人員公開招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監督管理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履行補充工傷保險合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拒不整改的,有權責令被保險人解除合同。
第十條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之間就補充工傷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