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指壹種合約,源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壹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壹種資產的權利。 期權定義的要點如下:
1、期權是壹種權利。 期權合約至少涉及買家和出售人兩方。持有人享有權力但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2、期權的標的物。期權的標的物是指選擇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它包括股票、政府債券、貨幣、股票指數、商品期貨等。期權是這些標的物“衍生”的,因此稱衍生金融工具。值得註意的是,期權出售人不壹定擁有標的資產。期權是可以“賣空”的。期權購買人也不定真的想購買資產標的物。因此,期權到期時雙方不壹定進行標的物的實物交割,而只需按價差補足價款即可。
3、到期日。雙方約定的期權到期的那壹天稱為“到期日”,如果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則稱為歐式期權;如果該期權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則稱為美式期權。
4、期權的執行。依據期權合約購進或售出標的資產的行為稱為“執行”。在期權合約中約定的、期權持有人據以購進或售出標的資產的固定價格,稱為“執行價格”。
擴展資料:
期權的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範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
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
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壹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壹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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