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救災、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地名區劃等工作;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承擔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監督和管理責任。
民政局的工作範圍和職責如下:
第壹,婚姻管理;其中壹個眾所周知的責任是把壹對夫婦變成合法的夫妻登記處。只有通過民事登記取得結婚證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另外,離婚登記也在民政局。
第二,救災;
1.關於自然災害的救助,如果某個民政局轄區內發生自然災害,民政局自然需要開展救災活動。作為民政局工作人員,他們需要向上級匯報災情,申請各種救濟福利,還要去災區發放物資。
2.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如兒童、婦女、流浪人員等。,並讓他們享受社會福利,也就是低保。
3.組織公益活動,比如壹些地區需要人們支持的活動,組織捐款。
第三,雙擁安置;
負責對烈士家屬的資金支付,以及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烈士的意外傷害。民政局會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對家屬進行安撫,然後給他們發放金額不等的撫恤金,讓有社會貢獻的人得到基本的照顧,促進社會和諧。
第四,單位管理;
1.在民政局管轄範圍內,任何人想成立公司或店鋪,都需要到民政局登記註冊,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2.另外,福利彩票也在民政局的管轄範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