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九條 設立和征收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權限予以批準: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特許經營收入按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由擁有國有資產(資本)產權的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收益管理規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籌集。
(六)中央銀行收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征收。
(七)罰沒收入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征收。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稅收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設定非稅收入的征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
非稅收入繳款怎麽交
繳款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第壹至三聯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營業網點,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省級財政結算分戶。繳款人使用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以轉賬方式繳款,應在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第二聯上加蓋繳款單位預留銀行印鑒交代理銀行營業網點或繳款人開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如果繳款人采用現金、支票方式繳款,直接到代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繳款手續,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第二聯不作為銀行間憑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