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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閱《內務條令》,與股票有關的規定只有壹條:第壹百零五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絡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制作商品。 這麽看來,只要不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進行炒股,理論上不違規,不會受到軍紀處理。
2、對於軍人中的黨員同誌,還必須遵守黨的紀律。新修訂的《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乍壹看來,貌似只要是黨員就不得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也不能進行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3、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