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已經做了詳細規定。規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1.未按照《企業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開義務的。
2.未按照《企業信息披露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
3、通過註冊住所(經營場所)聯系不上。
擴展數據:
關於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規定
1.相關企業因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遷出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3.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遷出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2.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可以通過登記住所重新取得聯系並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遷出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業務異常名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