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七條規定,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住宅(樓)、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可以升掛國旗。
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天安門廣場和新華門;
(二)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⑶外交部;
(四)機場、港口、車站等邊境口岸和出入境邊防海防哨所。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