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不能。壹般的誘導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因為營銷的目的是希望沒有消費計劃的人消費,或者讓沒有強烈消費欲望的人消費。在特殊情況下,對老年人或兒童等弱勢群體的誘導可能構成不道德的銷售行為,對兒童而言,可以通過解除合同來挽回損失。當然,誤導消費者,處分自己的財產,可能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用於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的;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手段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加工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