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內地人去澳門賭博不犯法,跟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上所講的屬人或者屬地原則有關。從屬人原則看,本國法律規定公民在外國的行為,無論是否觸犯該國法律,都按照公民屬國的法律來處理,那內地人去澳門賭博犯法。從屬地原則看,本國法律規定公民在外國的行為觸犯該國法律,就按照該國法律進行處理,無論本國法律規定是否有罪,那內地人去澳門賭博不犯法。我國適用屬地原則。所以只要澳門法律規定賭博合法,行為就合法。另外賭博人不應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這類人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壹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