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定自治區金融發展戰略、中長期金融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自治區與地方、財政與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完善促進社會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自治區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自治區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托,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治區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財務預決算;完善自治區轉移支付制度。
(四)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起草地方稅收立法規劃、稅收法規草案、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擬定稅收減免規定和對自治區預算有重大影響的臨時性、特殊性稅收減免事項;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監管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相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自治區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規定進行自治區國庫現金管理,管理和監督地方國庫資金的使用;負責自治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資由自治區財政統壹發放管理。
(六)負責制定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和實施需要全區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區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和非經營性用匯。
(七)制定和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管理國債,防範金融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審查、上報、轉貸、簽訂貸款協議和資金管理;開展中亞區域經濟合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工作。
(八)參與制定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資金管理;承擔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金融;管理各類財政扶貧資金。
(九)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管理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資金,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政策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審核匯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繳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壹)管理和指導全區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補充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資格認定;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自治區金融系統信息化建設(金融項目)的規劃和實施。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