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壹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搶劫的,不負刑事責任。
輕微犯罪,父母的處理方式:
1,帶領子女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自首是相關法律規定的減輕情節之壹,直接關系到量刑是否從輕。所以,自首是避免事件發生,減輕處罰的最好辦法;
2.收集和保存有利的證據。未成年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或者初犯、偶犯的,或者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聯系的,收集、保存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3.為贖罪做出貢獻,爭取從輕處罰。青少年犯罪通常受外部因素的影響。如果能及時抓住做出贖罪貢獻的機會,就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並自首,甚至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如下:
1,寬大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3.教育、感化和拯救原則;
4.個案處理原則;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
6.秘密審判原則;
7、全面考察的原則。
綜上,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壹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搶劫的,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263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