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為盈利;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3.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招徠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 * *犯論處;
5.未經國家批準發行或銷售彩票構成犯罪。
賭博處罰如下: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5000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十名以上中國人、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5、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賭博行為。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