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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礎知識民政工作基礎知識

第壹,“民政管理”的概念

但“民政”壹詞的出現和民政概念的形成是在唐宋時期。唐代有“保民安政”之說,北宋有“修民政”之說,“民政”壹詞逐漸被官民廣泛使用。自古以來,歷代有識之士都認為“民為立國之本,此為立國之本”。只有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他們主張執政者要考慮人民的意願,處理公共事務,造福人民,造福人民,保人民平安,這就是所謂的“執政為民”。這就是中國民政的起源和本義。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政工作的內容也經常發生變化。但是,變化是不斷的,壹些基本事務從未中斷,代代相傳,延續至今。新中國成立後,地方各級民政機構正式成立,1954。經過近60年的歷史演變,目前,民政工作的內涵主要包括:民間組織登記、優撫安置、災害救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地名管理、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社會救助、殯葬管理、老齡工作和社會。

二。成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成立於1949。1954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1969廢止,1978成立,延續至今。

三、民政部門的宗旨

根據民政部國家門戶網站關於“機構概況”的表述,概括地說,民政部門的工作宗旨是“為中央分憂,為人民解憂”。

第四,民政部門的職能定位

根據民政部國家門戶網站關於“機構概況”的表述,民政部門是國家政務部門中主管社會事務的政府職能部門。

動詞 (verb的縮寫)民政工作的內容

1.作為國內行政事務的壹部分,在我國,民政工作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優撫安置、災害救助、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行政區劃、地名和邊界管理、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老齡工作等。

2.由政府處理的與人民有關的行政事務,如戶籍登記、婚姻登記、優撫救濟等。

六、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職能

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職能是“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人民利益”。

七、民政幹部應該是“三種人”

民政幹部要做貼心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壹個心情沈重的人,把群眾的事看得比泰山還重;做壹個真誠的人,真心實意幫助群眾解決困難,為群眾服務。

八、最基層的民政機構

社區、村(居)委會是群眾申請民政的最基層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所是群眾申請民政的最基層民政管理機構,縣(市)、區民政局是審批群眾民政申請的主要民政管理機關。對民政審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由市壹級民政局或自治區民政廳依法審批。

九、民政系統最高榮譽獎

心甘情願的公牛獎。“孺子牛獎”是中國人民和民政部的最高榮譽獎。成立於6月1986 11。該獎項以魯迅先生的名句“俯首甘為孺子牛”命名,旨在體現和弘揚百折不撓、艱苦奮鬥、淡泊名利、勇於犧牲的精神。“孺子牛獎”主要授予在全國民政系統做出突出成績、突出貢獻和較大影響的模範工作人員,以及國內外關心支持民政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勇敢牛獎”由民政部頒發,“勇敢牛”獎杯授予獲獎者。

十、低保的概念

1.低保的演變過程: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1997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建立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要求1999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鎮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全部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2.低保原因: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普遍生活津貼”的概念

所謂“全額低保”,應該用更完整的方式表述:中國所有公民,只要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都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

(1)直白的解釋就是“低保標準”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簡稱“城市低保標準”)加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簡稱“農村低保標準”)。

(2)實現“國家低保”的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籌資渠道,重點是加大中央財政的支持力度。

十壹、民政部通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街147號,郵政編碼100721。

十二、村級五保供養的概念

村五保供養是根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依靠的老、弱、孤、寡、殘農民實施的社會救助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城鄉特殊困難群眾的生活。1956至1967年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明確規定:“農業合作社應當對缺乏勞動力且無生活來源的孤寡社員實行統壹計劃...並在生活上給予他們適當的照顧,做到有飯吃、有衣穿、有燒(有燃料)、有教(有少年兒童)、有葬。從此,人們把吃、穿、燒、教、葬五保簡稱為“五保”,把享受“五保”的家庭稱為“五保”,形成了中國獨具特色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雛形。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各地紛紛開辦敬老院,對部分五保對象進行集中供養,逐步形成了集中供養與分散供養相結合的五保供養模式。1994 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農村五保供養條例》,規定五保供養的主要內容為“吃、穿、保、醫、葬(孤兒教育)”,供養標準為當地村民的壹般生活水平,所需經費、物資從村提留或鄉統籌費中支付。1997年3月,民政部頒布了《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農村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和支持服務。這兩部法律法規的頒布,標誌著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始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2000年以來,隨著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推進,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渠道也相應調整。取消農業稅及附加後,扶持資金調整為主要從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預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