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美食節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公益慈善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或者經營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 本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鼓勵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服務,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成員單位履行安全職責。第八條 倡導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等保險。第二章 安全責任第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舉辦活動的,應當明確承辦者;未明確的,由舉辦者承擔承辦者的安全責任。第十條 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選擇具備相應安全條件的活動場所,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制度;
(二)制訂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處置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三)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四)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務機構,或者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和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車輛按規定實施安全檢查;
(六)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構)築物及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準的活動參加人數、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八)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安全工作,發現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物資保障;
(十)接受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調整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十壹)其他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職責。第十壹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對活動現場踏堪調查,走訪調查活動各參與方,全面掌握評估資訊;按照規範格式,客觀撰寫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具體風險及解決對策方案。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生公***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等級及風險防控措施等事項,並對活動場所周邊交通、治安等條件及影響進行綜合分析。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等級工作規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並公布。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保證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和本省建築、消防等安全標準和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車通道、應急警務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無障礙通道等設施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監控設備應當覆蓋看臺、出入口、通道、主展臺等重要設施、部位;監控錄像資料應當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相應的安全秩序;
(五)保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六)其他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