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就是宣傳法制、提供證明、加強溝通、化解矛盾、實施監督、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交流、誠信建設、維護權益。
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壹.審查的作用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和能力、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當事人依法申請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和調查,防止發生非法經濟活動和無效合同。因此,公證被西方學者形象地稱為“重大經濟和民事活動的安全閥和過濾器”。
第二,證明的作用
公證處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後,會對擬證明的法律文書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見,依法予以證明。這種證明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
第三,溝通的作用
從國家法律的角度,公證處站在中立的立場,引導雙方平等設定權利義務,消除誤解和分歧,最終達到訂立合同或達成協議的目的。因此,公證又被稱為經濟、民事交往中的“潤滑劑”。
第四,監督作用
公證被譽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警察。公證的監督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公證機構依法對抽獎、頒獎、搖號、招標、拍賣、彩票發行等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果公證員發現活動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既定的規則,或者活動的規則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那麽公證處將拒絕公證,甚至直接宣布活動結果無效,以保證活動的公平、公正、合法。二是依法監督合同的履行。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事人壹般都能主動履行。即使發生糾紛,壹般也可以在公證機關的調解下解決。同時,公證機構可以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公證監督功能的重要體現。
動詞 (verb的縮寫)橋梁的功能
公證是誠信的使者,是中外聯系的紐帶和橋梁。公證是壹種普遍的法律文件。在中外經濟和民間交往中,無論是企業、單位還是個人,壹些重要的法律行為、文件和事實都必須經過公證,才能被使用國接受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