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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推動全民健身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利,增強全民體質,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服務,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廣泛參與、註重實效、科學文明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將全民健身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增加對全民健身設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組織、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大對農村體育的支持力度,鼓勵農村基層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健身活動。鼓勵發掘、整理和開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七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全民健身事業的情況應當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的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增強全民健身意識。

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健身活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全民健身規劃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督促和指導,推廣科學文明、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項目和方法。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舉辦以推動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活動。第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公***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鄉村文體俱樂部、文體活動室等農村體育社會組織和全民健身場所的建設,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 工會、***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做好相應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保證體育課時,並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確保學生每天至少壹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引導和規範管理,提高學生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安全意識。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進行壹次體質測定。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動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和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動。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健身場地、設施等必要條件,並鼓勵職工利用工余和法定節假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體育協會、健身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等體育社會組織,宣傳普及健身知識,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根據組織章程和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六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健身設施和健身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迷信、賭博等違法活動。第十七條 每年六月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體育社會組織等應當在全民健身月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和全民健身活動。第三章 健身設施